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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常接獲民眾抱怨,扶老攜幼至公園休閒活動、或至觀光旅遊之風景區、自然公園等旅遊景點觀光旅遊,卻吸到二手菸,很煞風景,也使原本增進健康的活動,變成不太健康,衛生福利部爰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「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,除吸菸區外,不得吸菸;未設吸菸區者,全面禁止吸菸」之規定,由各國家公園主管單位指定“遊客較多之區塊”,以及由各縣市政府指定供民眾休閒之公園、綠地,納入本次公告之禁菸範圍,自103年4月1日起,在這些指定範圍內,除吸菸區外,不得吸菸,違者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而吸菸的民眾,可以在指定區域之外,或在區域內所設之吸菸區來吸菸,與其他遊客或休閒民眾相互區隔,也獲得尊重。